近日,门头沟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汽车公司返还王女士风险抵押金2500元。
王女士应聘汽车公司售票员被录用。培训期间,汽车公司要求王女士交纳2500元的风险抵押金,否则,不与她签劳动合同。王女士无奈交了钱,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王女士与汽车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返还2500元风险抵押金。王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她的申诉。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求》的复函中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本案中,汽车公司在与王女士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向王女士收取2500元风险抵押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返还。所以,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返还王女士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