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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6-02-17 15:57:35


  李先生应聘到某公司工作19天后,因与部门经理发生争吵而被解聘。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9天的工资和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被拒绝。为此,李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先生19天的工资和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起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李先生在公司工作了19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他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另外,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先生在公司工作了19天,公司主动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他也以行动表示了同意。所以,公司应依法发给李先生经济补偿金。但因李先生仅在公司工作19天,不满1年,所以,公司仅应支付他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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