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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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翻车致使雇工被烫伤 责任究竟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6-02-17 16:10:23


  看在朋友的面子上,让自己的雇工去帮忙,没想到却发生了伤害事故,雇工的受伤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日前,房山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雇主、雇员、受益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李成(化名)、李全(化名)、李方(化名)同为房山区某村村民。2003年3月,因李成家承包的200余亩荒山需要司机,李成与李全达成口头雇用合同。依合同规定李全的工作是驾驶拖拉机、推土机、挖掘机,月工资1500元。李方与李成同住一村且关系一向不错,又知道李成家有一个开拖拉机的专职司机,于是想请李成的司机帮自己耕地。李成看成同村乡亲的份上,指派司机李全去给李方家帮忙(义务耕地)。第二天一早,李全便驾驶着李成家的四轮拖拉机来到李方家的地里工作。刚开始一切都挺顺利,可没想到地耕到一半时,意外发生了。李全在倒车过程中,没有注意后方,结果造成四轮拖拉机翻车,拖拉机水箱内的沸水将李全的身体严重烫伤。

  李全很快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共支付医疗费2700多元。可这笔钱以及自己的误工费、家人的护理费到底应该由谁给,却成了个问题。李成认为给李方耕地是白帮忙,应该是给谁耕地谁出钱;李方坚持李全是受雇于李成,伤害应为工伤,再说自己并没有过错,当然不应支付这笔费用。自己讨不着药费的李全只能求诸于法律,将李成、李方都告上了房山法院。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全作为受雇人是按照雇主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翻车被沸水烫伤,属于工伤。作为雇主的李成,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方作为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对李全所受伤害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李全是驾驶员,在倒车过程中,未能足够注意后方情况,造成翻车事故,主观存在过错,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雇主、雇员、受益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李全由于自己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翻车事故以致被烫伤,他本人无疑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此案的主审法官在分配三方的责任时,还依据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法中公平责任的原则。

  首先来看雇主承担的责任。李成在法庭上辨称,自己让李全去替李方耕地是看在朋友的情面上,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应该是给谁干活由谁负责。事实上,李全是李成雇用的专职司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雇用劳动关系,依法应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事故发生当天,李全依据李成的指示,驾驶李成的拖拉机前往李方家耕地,因此李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虽然由于李全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翻车,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即使雇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雇主李成无论是否从李全的耕地行为中有所获利,对此伤害的发生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来看李方的责任。法院判决李方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依据的是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的公平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双方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不以种族、性别、年龄、地位等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另外决定公平责任时,通常还要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当事人是否有受益的情况等等。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公平原则均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贯彻于合同的订立、履行、责任的承担等合同关系的始终。以公平责任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补救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商品经济道德规范进一步法律化,不仅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及时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稳定社会秩序。

  在本案当中,李成指示李全前去为李方耕地,纯属义务帮忙性质,三方当中李方是唯一的获益者。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方对于伤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但若使其完全免除责任,不但从情理上令人难以接受,也不符合民法中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一致性这一基本原则。故而,法院判决李方给予李全适当的补偿是完全正确的。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世代耕种的土地,开始了他们的打工生涯。他们的选择无非两个方面,要么在城里的工厂企业或者建筑工程队长期打工,要么留在乡下利于农闲受雇于个人从事一些短期工作。

  由于后一种选择所从事的工作时间短,雇主又通常为个人,所以当安全事故发生后,民工的合法权利往往不易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法官提醒农民工,出门在外,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目前,除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外,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将农民工纳入保护范围,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个人雇用的农民工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这个案例还反映出另一个现象,那就是农村中义务帮忙时发生意外,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在农村,人们感情淳朴,乡亲之间相互帮忙的情况很常见。由于帮忙大多是义务性质的,又建立在个人感情的基础上,因此双方事前对于意外事件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往往缺乏明确的约定。一旦意外事故发生,双方在此问题上就容易产生纠纷,原本和睦的关系也往往因此产生裂痕,甚至变成冤家。因此,法官建议不论是义务帮工还是有偿劳动,请一定就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事先约定,用法律的形式将双方权利义务加以规范,以防患于未然。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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