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是否有权随意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房山法院日前对此做出了否定答复。
刘女士和丈夫张先生在3年前离婚,儿子由张先生自行抚养。去年初,张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分给张先生的儿子2万元遗产。不久前,张先生搞股票交易需要资金,便将儿子的2万元钱取出用于炒股。后刘女士得知此情况,找到张先生,要求他把钱退还给儿子。而张先生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有权处置他的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张先生的儿子尚未成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刘女士虽然与张先生离了婚,但双方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可见,张先生私自将属于儿子的存款取出用于他用,是法律不允许的。刘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之一,有权要求张先生纠正其错误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将2万元还给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