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菊的弟弟多次被同学阿涛殴打,因此,晓菊指使同学小彬去教训阿涛。于是,小彬纠集三人将一中学生阿言误认做阿涛,将其打伤了。阿言住院37天。事发后,阿言的家属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至平谷法院,要求晓菊、小彬及其他三人赔偿阿言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小彬等四人同意赔偿,但晓菊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殴打,也没有让他们教训阿言,与阿言的受伤没有关系,因此,拒绝赔偿。
被告小彬等四人是对阿言进行人身伤害的直接行为实施人,侵犯了他的人身健康权,必须对阿言进行赔偿。而晓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的性质。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语言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指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者意图的过错行为。教唆行为采取的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可以通过开导、说服等多种方法进行。本案中,晓菊利用与小彬的同学关系,积极主动的采用指使的形式,促使与阿涛素不相识的小彬产生殴打阿涛的意图。教唆者主观上是故意的,他不仅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者产生侵权的意图并可能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者行为导致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晓菊故意指使小彬教训阿涛,主观上希望阿涛受到人身损害。由此可见,晓菊的行为已构成了教唆。
小彬在晓菊的指使下,实施了加害行为,结果误伤了阿言。虽然晓菊要求教训的对象是阿涛,不是阿言,但侵权事实客观存在,侵权对象的错误,不影响晓菊与小彬对阿言人身健康权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成立。二人在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人身健康权的共同故意,其共同行为导致阿言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了对他的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晓菊的行为已经构成教唆行为,与小彬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虽然案发时晓菊不在现场,但并不能否认晓菊主观上的过错,不能否认对阿言人身损害事实的存在,不影响晓菊对阿言人身损害赔偿负有的责任。
最后,经法庭调解,阿言与五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5人共赔偿阿言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