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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别动孩子的钱

发布时间:2016-02-18 16:09:50


  一年前,刘女与丈夫尹男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根据协议,他们10岁的儿子随尹男一起生活。考虑到儿子将来生活、教育的需要,离婚时,刘女将自己分得的3万元转到了儿子名下,同时,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最近,尹男因生意亏本,私自将儿子名下的这笔钱取了出来。刘女得知后,立即找到前夫,要求他把钱还给儿子。尹男却认为,他是儿子的抚养人和直接监护人,完全有权利处置这笔钱。为此,二人发生争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父母双方离婚后仍都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抚养和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权利。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拥有的监护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监护人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子女的财产时,除了出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合理需要外,不能随意侵犯和处理他们的财产。

  本案中,尹男随意支取、使用儿子钱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刘女对儿子的监护权,因而是违法的。

  最后,法院判决尹男退还3万元给其子。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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