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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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非法民事交易

发布时间:2016-02-18 16:12:23


  为了使贩卖黄色光盘的儿子逃避法律制裁,老母亲给别人送钱以疏通关系。后来,儿子被拘留并处以罚款,母亲将中间人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2001年1月,刘某与儿子小东一起在自由市场卖肉。其间,小东说去厕所,去了很久都没有回来,有人告诉刘某,小东因卖黄色光盘被公安局的人带走了。刘某着急地打听谁有关系可疏通关节,同村人告诉她王某有路子。于是,刘某给了王某5000元,让他去公安局疏通,王某当即许诺第二天就让小东出来。但第二天小东并没有出来,而是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替小东交纳了2000元罚款。

  小东从拘留所出来后,他的母亲刘某认为儿子没有被宽大处理,王某并没有去疏通关系,而是将钱据为己有了,所以,向王某索要剩余的3000元。王某告诉刘某,钱已为她儿子托关系花掉,否则小东将会被判刑半年。刘某扬言去公安局举报,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王某承认剩余的3000元被自己花掉了,并给刘某书写了借据一张。2001年3月,刘某持此借据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中,刘某为使小东倒卖淫秽光盘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制裁,向王某求助,并用金钱去疏通关系,其行为已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因此,刘某起诉所称的3000元,因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花的费用,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据此,房山区法院作出了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并作出没收3000元的决定。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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