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日出生的男孩小帆,与家人一起住在某有限公司的宿舍内。该宿舍与公司的食堂相连。食堂的液化气管子由于被老鼠咬坏,导致液化气泄漏,弥漫了整个房间,并进入了地沟内。
2000年7月17日,食堂的炊事员准备做饭时,闻到有异常的气味,感觉是液化气泄漏,赶紧把门窗打开。一会儿,他认为泄漏的液化气已经排放得差不多了,就点火做饭,没想到引爆了地沟内残留的液化气。“轰”的一声,将同一栋楼内居住的小帆家房屋地沟盖掀起,将小帆的母亲砸伤,刚刚出生17天的小帆也被从床上掀起摔伤。事发后,小帆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28天,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等费用9600元。后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小帆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有限公司赔偿小帆精神损失费5万元。
有限公司辩称,小帆的伤已治愈,且他的伤不是公司非法侵害造成的,他要求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的不法行为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后,行为人应承担的以金钱方式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弥补其精神利益减损的法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有侵犯他人精神利益的违法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又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即必须有损害后果。如果仅有侵权行为没有造成精神损害后果则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不是只要有精神损害的后果就须承担金钱赔偿责任。轻微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只有那些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才适用损害赔偿;同时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有限公司不是故意侵害小帆的身体健康,液化气泄漏是由于老鼠的破坏引起的意外事故。小帆受伤之后有限公司及时支付了一切医疗费用,并且他的伤没有给他今后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认为,有限公司的食堂液化气泄漏引起爆炸导致小帆受伤,有限公司应赔偿小帆的合理经济损失。关于小帆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因损伤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小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小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