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如下的措施:(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之一。(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之一。(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之一。(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以上列举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