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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哪些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2 16:27:46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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