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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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发布时间:2016-02-25 15:13:27


    答:(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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