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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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6-02-26 14:10:33


答:(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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