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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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诈骗被判刑,害人终害己

  发布时间:2016-02-29 07:57:53


    密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法院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退赔32名被害人预付购车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徐某在背负400余万元外债,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前提下,仍与密山市周边市县的农民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以预售天人牌TR9988型玉米收割机及约翰迪尔牌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为名,以先收取定金或预付款后订货为手段,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32名被害人预付定金人民币335.8万元。

    法官说法:合同诈骗是指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以伪造证件、资产凭证等与对方签订合同;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等一些虚假手段进行诈骗。社会大众在进行商业交易之前要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在签约前认真核实对方的身份以及履约能力;及时核实交易物品的真实性;增强风险意识,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午餐”。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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