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税务登记的附 则

发布时间:2016-02-29 16:15:02


    答:税务登记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的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