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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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及其制品

发布时间:2016-03-01 15:47:09


    答:1.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的金银及其制品的验放规定

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带进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依照《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2.海关对旅客携带出境的金银及其制品的验放规定

(l)海关核准进境的金银及其制品,可以留在境内;如需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的旅客行李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壹验放行;凡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2)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的商店购买的金银首饰,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票查核放行,不能提供特种发货票的,不许邮寄、携运出境。

(3)旅客因出访、探亲、旅游等目的出境,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其佩戴的自用金银饰品,在海关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准予放行。超出规定限额的,海关凭银行出具的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

(4)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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