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赵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连珠山镇火道口北3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高某某驾驶的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摔倒时撞在由南向北杨永臣驾驶的瑞沃牌自卸车的后轮处,造成摩托车损坏,赵某受伤。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上述案例中,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车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本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提醒广大市民:正确认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提高危险防范意识;朋友聚会时,切记请勿怂恿驾驶人员喝酒,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请勿在驾驶车辆时饮酒,珍爱生命,远离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