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5、11、1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准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