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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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溺亡要求赔偿 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3-17 08:15:45


    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礼、谷某芳因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某杰(殒年10周岁)系原告王某礼与谷某芳的婚生子。被告许某峰系被告许某福与谷某华的婚生子。2015年6月14日10时许,王某杰与张某、许某峰在吴英财所挖掘的蓄水池边玩耍,许某峰、王某杰先后落入蓄水池,后许某峰生还,王某杰溺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礼和谷某芳要求被告许某峰、许某福、谷某华赔偿因王某杰溺亡而发生的经济损失,但王某礼和谷某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杰系对许某峰施救而溺亡,且王某礼、谷某芳主张王某杰系见义勇为的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最终认定。并与许某峰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两份笔录内容相悖。故王某礼和谷某华要求许某峰、许某福、谷某华赔偿15317.2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二原告儿子王某杰是溺水死亡还是见义勇为因施救许某峰而溺亡,但因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和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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