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刘某40193.60 元赔偿金。
被告某运输公司系某金龙牌客车的所有人,该公司将此车辆发包给被告魏某某经营旅客运输服务,营运线路为鸡西市至密山市。魏某某每月向某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某运输公司为其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0 000元)。2014年10月15日10时20分许,魏某某所承包经营的客车行至密山市当壁镇东侧路口处,乘降旅客后启车时将原告刘某撞伤,刘某入住密山市人民医院治疗11天后,转至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33天。刘某伤情经七台河市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官说法:原告刘某被被告魏某某承包经营的车辆撞伤,而被告某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权人在被告平安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刘某所主张经济损失合理部分的赔偿数额,在平安保险某支公司应理赔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足以偿付,故无需被告魏某某及某运输公司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魏某某及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