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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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6-03-21 14:34:28


    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2)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地役权人的义务:

   (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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