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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6-03-21 15:07:48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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