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一部预防、打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终于开始发生效力,让一些以往看起来难断的“家务事”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仔细研读《反家庭暴力法》,“亮点”颇多。
一是除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对身体侵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反家庭暴力法》还明确指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对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暴范畴。
二是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同居室友、情侣间若发生此类家暴行为,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是《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公安机关“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依法维权提供了书面证据。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二天,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便依法为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村民开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道德已经无力管理、约束家庭暴力的时候,法律的出台、实施,对管好“家务事”顺应民生、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