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各级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调动,必须征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统计领导干部的稳定。
2.具有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对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的稳定。
3.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一般统计人员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