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殴打并辱骂处理打架事件的出勤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3月24日11时40分许,密山市公安局利民边防派出所民警单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接报案出警,在密山市百亿超市门前路上依法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打架一事过程中,遭遇刘某某暴力阻碍,刘某某辱骂并殴打执法民警,将单某某右手掰伤。经鉴定,单某某损伤属轻微伤。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15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知一镇向化村抓获。
法官说法: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刘某某殴打正在出警的人民警察并将单某某右手掰伤,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人民法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