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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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孟君的行贿罪名成立吗

  发布时间:2013-06-18 07:42:52


[案情]

    被告人孟君,女,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烟台市某公司业务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2012年5月份,被告人孟君任山东省烟台市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推销本公司产品,从中赚取公司给予其个人推销产品所提的差额款,以个人名义向时任鸡西市公安局大队支队长李强(已判刑)行贿10万元。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孟君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简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行为,主要表现为: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只要具有此目的,利益是否实际谋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孟君为达到向鸡西市交警支队推销交通设备产品的目的,谋取公司给予其个人推销产品所提的差额款,以个人名义向时任鸡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李强行贿10万元,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行贿罪名成立。本案中,如果孟君将交通设备产品出售给鸡西市交警支队后,因为该支队迟迟不支付货款。被告人孟君送给李强人民币10万元,期望李强能尽快将货款付给她,就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鸡西市交警支队理应付给被告人货款。故孟君的行为也不构成行贿罪。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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