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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休假的那些事(三)

发布时间:2016-04-13 16:06:45


  案例三:产假长短得看情形而定

  2015年1月小芳入职蓝天公司,5月底在期间发现意外怀孕,7月中旬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为了恢复身体健康,小芳向蓝天公司申请3个月的产假,但蓝天公司则认为流产不应该享受产假,故仅同意按照诊断证明安排小芳休假15天,并按照病假工资标准给她发放了相应的工资。小芳此后一直没去公司上班,直至8月下旬收到了蓝天公司以其连续旷工超过十天为由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芳认为不合理,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芳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仅享有15天产假,因其此后未正常出勤,蓝天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是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小芳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官讲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需要区分情形,正常情况下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以内,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此外,在上述基础产假之外,各省市有相应的奖励产假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因混淆不同情形而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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