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密山市法院将擅自变卖法院扣押物的保管责任人王某清予以拘留。
2013年4月,被执行人乔某、刘某从申请执行人夏某芝处借款35 000元,约定月利息1.2分,并由陈某提供担保,约定当年年底还清,逾期未给付,夏某芝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乔某、刘某给付欠款本息合计38 404元,由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夏某芝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家中有水稻,依法于2015年11月3日将陈某(不在家)家中水稻裁定予以扣押,并责令其妻子王某清负责保管水稻,同时告知了擅自处分水稻的法律后果。但王某清未尽保管责任,擅自将扣押的水稻变卖,并将变卖的价款全部还债。经法院告知限期追回,王某清拒绝。密山市法院以王某清擅自处分法院扣押物及妨害执行的行为对其实施拘留。拘留期间,王某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变卖的30 000元水稻款交到法院,其后悔已经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