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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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未还 亲戚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6-04-28 07:32:25


    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刘某生、刘某艳作为刘某海借款行为的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判给付原告宁某某种子款、借款合计260 000元。

    2015年至2016年1月期间,刘某海在原告宁某某处赊购价值150 000元的种子,并在宁某某处借款110 000元。经宁某某索要,刘某海于2016年1月30日为宁某某出具了260 000元借据,约定刘某海以其自有的75亩耕地经营权做抵押,并由被告刘某生、刘某艳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和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刘某海、刘某生、刘某艳共同为宁某某出具了借据。经宁某某索要,刘某海未能给付种子款和借款,宁某某未能实现抵押权,刘某生、刘某艳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生、刘某艳立即给付种子款和借款合计260 000元。刘某生和刘某艳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坚持其二人只是借款行为的见证人,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合法的买卖和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述案例中,刘某海在原告宁某某处赊购种子和借款,并为宁某某出具了借据,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刘某生和刘某艳坚持自己只是借款行为的见证人,因刘某生、刘某艳明确在担保人处签字,是对担保行为的确认。刘某生、刘某艳作为担保人,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视为连带保证,刘某生和刘某艳应对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法院对刘某生和刘某艳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定,对原告宁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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