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其不思悔改,再犯危险驾驶罪,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判决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喝完酒后驾驶无号牌金城牌两轮摩托车先去接齐某某,然后骑车载着齐某某一同去往连珠山镇中豆上班,在S205公路三友驾校路口处与李某某驾驶的豪泺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被告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外,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陈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法官说法: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虽故意伤害罪的主刑已执行完毕,但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遂法院将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危险驾驶罪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