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注重以案讲法,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密山市和平乡幸福村农民柳德会于2007年在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万元,逾期未还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判后判决柳德会给付贷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柳德会先后给付3万余元,尚欠2万余元未给付。2014年,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柳德会要求其给付欠款,其以生活困难为由一直推拖。执行法官以案讲法,释明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告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柳德会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与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协议,表示两年内全部还清欠款本息,余欠款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