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张某艳、张某芬等人均系原告陈某某子女,因未承担陈某某的医疗费,原告陈某某认为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将他们诉至法院。
原告陈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艳、张某芬、张某文、张某娟、张某丽均系原告陈某某和张某某的婚生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张某某、陈某某家庭收入来源有:经营自己的承包田和经营张某芬、张某娟、张某丽的承包田,年收入36 000元,国家发放的粮食补贴3 000元,张某某夏季贩卖蔬菜收入1 000元,共计40 000元,陈某某和张某某人均年收入20 000元,陈某某另外享受国家养老补助840元,个人年收入为20 840元。2015年6月19日,陈某某患脑梗塞入院治疗31天,支出医疗费47 000元,出院后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2 000元,实际支出25 000元。陈某某认为张某艳、张某芬、张某娟、张某文、张某丽未尽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五子女共同给付医疗费25 000元,每月共同给付生活费、日常用药费500元,护理费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中华传统美德。陈某某要求五名子女给付25 000元医疗费,因脑梗塞系突发疾病,医疗费属大额医疗费用支出,陈某某因突发疾病造成经济困难,故五名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给付医疗费。陈某某要求五名子女给付护理费600元,因其年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艳、张某芬、张某娟、张某文、张某丽每人分别给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5 000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