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密山法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张某华采取拘留措施。
2012年3月,密山市裴德镇农民张某华在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0000元,约定2013年1月5日还清,逾期未给付。张某华被诉至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10000元(已付清),2015年5月前付清欠款本息68496.80元,协议达成后,张某华未履行第二期还款义务,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2015年10月20日密山法院执行局向张某华下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张某华既不履行给付义务,又拒不申报财产,密山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华依法实施拘留。在拘留期间,张某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亲属主动到申请人处交纳了欠款50000元,余欠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华表示一定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续还款义务,今后决不再犯同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