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因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两人之间经常有经济往来。2012年,刘某充当中间人将王某某的20 000元出借给衣某,由邓某和张某某为此笔借款担保,衣某为刘某出具了借据。后刘某将借据交付给王某某保管。衣某下落不明后,刘某将借据从王某某处取走,称要起诉衣某和邓某及张某某。胜诉后刘某从法院取回20 000元,但未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多次索要未果,认为刘某存在不当得利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20 000元,利息7 200元,合计27 200元。刘某坚持借给衣某的钱是刘某自己的,刘某也从未在王某某处取走过借据,刘某与王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不当得利行为,故刘某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王某某提交了其与刘某之间多次电话录音。刘某承认王某某提交的电话录音是其与王某某之间的谈话内容,但仍坚持答辩意见。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原告王某某认为刘某将从法院胜诉得到的20 000元占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虽然王某某提交了其与刘某之间的电话录音来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且刘某承认电话录音中的声音是其本人。但经法院当庭质证后认为,王某某坚持刘某从其手中取走欠据及胜诉取得20 000元执行款的事实,刘某予以否认,且录音中刘某没有明确承认录音中提到的20 000元系本案诉争的20 000元,除其录音以外,王某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该事实不能认定。故王某某要求刘某返还20 000元及利息7 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