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因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根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严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自2010年起,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在自己家中用购进的豆芽机生产豆芽,为生产无根豆芽,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素。经检验,吕某某、胡某某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长期食用含有该激素的食品可对人体的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造成损害。
法官说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根素,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案件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法院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