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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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人民法院提前完成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目标

  发布时间:2012-06-20 08:24:37


      密山法院按照省高院、中院安排部署,紧密结合三项重点工作的司法管理年活动,扎实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活动。截止11月中旬,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527件(含上年未结案件18件),现已执结475件,执结率为90.1%,实际结案394件,实际执结率为7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81件,执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执结标的为4144万元,执结标的到位率达到69%。其中自动履行304件,自动履行率达到57%。2010年6月30日之前立案的案件全部执结,执限内结案率和实际结案率,全部达到或超过省院提出的创建目标任务。

      一、 党组重视,加强创建无执行积案活动的组织领导

     密山市法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成立了创建无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宋瑞敏任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欣任副组长。执行一庭、二庭、各法庭庭长任成员。9月29日,召开了活动动员部署大会,拉开了创建无执行积案工作的序幕。院党组着力推行“四个优先”工作举措。为了给创建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我院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引导全院同志树立“执行一盘棋”思想,在执行活动的组织协调上予以优先;同时采取调研、座谈、专题分析会等形式,加强创建工作的调查分析与研究,在指导和解决执行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上优先;特别是我院想方设法改善执行工作的条件设施,并积极开展对暴力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在车辆、资金保障、油料供给等服务保障工作上予以优先,在创建工作的造势宣传上予以优先。十月份以来,院先后召创建工作专题分析会、座谈会2次,组织执行人员强化培训1次,从而有力的强化了全体干警特别是执行工作人员的创建意识。同时,我们及时向市委政法委和人大进行了汇报,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

      二、 激活执行潜力、提高执行技巧,在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上实施“三个结合”。

     我院一是要求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相结合,要求各业务庭在案件审判阶段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执行,做到该查封的查封、该冻结的冻结、该扣押的扣押,为执行工作打基础。二是推行划片执行与重点执行相结合,采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执行方式,对案件集中的辖区进行突击执行,对个别疑难复杂案件组织人力、物力强化执行。三是坚持说服教育与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在明法析理、循序引导的基础上,对抗拒执行或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拘押、搜查、划拨等强制法定措施强制执行。今年九月份以来,我院各审判业务庭在案件审理阶段共查封、保全、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帐号18案次,有效地提高了自动履行率。同时我院执行局先后以穷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手段、穷尽查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线索、穷尽个案执行的方法等方式,通过询问当事人所在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周围熟知群众和以张贴公告、公示的形式,查询出案件执行线索58条,并通过执行和解、集中执行、强制执行、蹲点执行、突击执行等活动,依法拘留涉案当事人21人,搜查、查封、冻结23案次。

     三、提高结案标准,保证执行案件结案率、实际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达到标准。

     为了有效提高上述几个指标,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四个措施。一是接到执行案件后,送达执行通知书要快,时间应掌握在5日以内。内容要填写齐全,既要告知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联系方法,又要告知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认真阅卷,积极和申请人联系,让其提供执行信息,在执行中把执行的不利信息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亦可以和申请人共同为案件的执行制定方法、措施。这样做在个案执行中效果较好,案件执结得快、及时。即使案件到了山穷水尽之处,申请人也对执行员的艰辛、热情有了一定了解,从而消除因案件执行不了对法院产生的不理解、不信任。三是案件执行安排合理有序,措施软硬因案适用,以说服教育—强制执行—再督促执行的方法执行。案件执行安排,做到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近后远、标的先小后大、社会反映强烈优先执行的思路,有序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分析被执行人的心理态度、因人因事采取。对近期有能力履行,态度中肯能如期履行义务的,就不要采取强制措施,反之对经说服教育仍然不听,总强调客观原因不履行的应及时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执行。在执行实践中,始终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以采取说服其主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方法,使其配合执行,变消极为积极履行。四是落实执行“四查”机制。在执行阶段集中统一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工商登记材料;统一向银行及土地、房屋、机动车等管理部门投递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和车辆、股权等财产。对超过六个月至十八个月的积案,“四查”工作一至三个月进行一次;六个月以内的在办案件,“四查”工作根据具体需要半个月或一个月进行一次。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后,按照有关规定退出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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