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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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7-05 16:31:07


    为保障河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修订草案对保障措施设专章予以规定。针对实践中土地权属不清、管理权限不明的问题,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和管理权限;规定河道管理设施与水工程建设应当同步完成,杜绝了管理设施滞后于项目建设的情况;规定了工程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河道管理单位的能力建设;对河道管理有关经费做出了具体规定。鉴于行政体系内的监督管理是加强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而现行《条例》对监督管理未予以具体规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修订草案对监督管理设专章予以规定,确立了监督管理制度,并具体规定了监督管理的权力、河道巡查制度、执法监督和报告制度。各级河道管理机关和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实践中,河道管理单位在开展监督管理时,经常发生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抗法事件,对监督检查人员造成一定的人身威胁,针对这一问题,加强监督管理的权威性,修订草案规定,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出示证件,并有权采取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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