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高某、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高某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隋某某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违法所得被收缴。
被告人高某、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起,高某在密山市密山镇经营的某店铺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控制九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在密山镇阳光小区隋某某承租的出租房屋内以及密山市宾馆、旅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高某、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招揽嫖客,高某负责店铺内日常管理,收取嫖资,隋某某在高某不在时负责看店,收取嫖资,并负责接送卖淫女到密山市宾馆、旅店卖淫,两人从中获利五万余元。
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被告人高某、隋某某以招募等手段,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二被告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