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密法发布 -> 诉讼指南

动产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6-08-03 16:42:19


    我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即是动产质权。

    由于动产的移动并不会损坏物的实体或减损物的价值,因此动产是以占有来公示权利的。占有动产也就视为对该动产享有权利。所以,以移交动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十分简便。这是动产质权优于的长处,也是动产质权得以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的原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