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生、周某舒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张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上缴国库;周某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巩某军、巩某娟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巩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巩某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外,黑熊犬齿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巩某娟让被告人巩某军协助购买虎牙用于送礼。随后,巩某军联系在绥芬河做生意的被告人周某舒,周某舒又联系被告人张某生,让其帮助购买虎牙。2014年5月15日,张某生将其从单位同事马某处顶帐得来的两颗虎牙以每颗1.4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舒。周某舒携带虎牙于5月17日返回密山,在密山市客运站后院,将其中一颗虎牙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巩某军。5月18日上午,周某舒在将另一颗虎牙给巩某军送去贩卖途中被侦查人员抓获。两颗虎牙经鉴定为黑熊犬齿。黑熊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官说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张某生、周某舒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购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巩某军、巩某娟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