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法院资讯 -> 工作动态

密山法院审理《刑九》实施后首例拒不执行裁定案件

  发布时间:2016-09-05 08:26:31


    近日,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件在密山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姜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密山法院遇到的第一起拒执罪案件,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审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2015年7月22日,原告魏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姜某某,密山市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5日判决姜某某给付魏某某货款及利息合计44 35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姜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魏某某于同年9月21日申请该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扣押姜某某价值47 000元自有粮食。扣押粮食价值、数量以实际扣押为准。姜某某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且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可以变卖被扣押财产,但应及时通知法院执行机构,将价款交付密山市人民法院扣押款和保证金专户。扣押期限为一年。2016年1月,姜某某在没有通知密山市人民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变卖扣押的玉米,且未将售粮款交到指定帐户。后姜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打工,导致裁定无法执行。2016年3月29日,姜某某被公安机关在福建省福州市抓获。经审理查明,姜某某妹妹代其给付魏某某货款49 000元,魏某某对姜某某予以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姜某某刑事责任。

    法庭上,姜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因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密山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审理,为破解执行难打响了执行攻坚新的一枪。

责任编辑:贾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