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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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非法偷越国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0-24 08:34:19


    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件,被告人王某玉因组织多人在密山市兴凯湖从事非法越境捕鱼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春,郑某春、郑某珍、韩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与被告人王某玉共同出资购置一艘双挂机快艇,雇佣船工,与魏某、苏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合伙分工合作,在密山市兴凯湖从事非法越境捕鱼活动。同年9月,王某玉与郑某春、郑某珍、韩某某共同租赁一艘三挂机快艇,雇佣陶某某、王某生、李某某等人为船员,再次与魏某、苏某某合伙并分工合作,在密山市兴凯湖从事非法越境捕鱼活动。同年9月21日17时许,陶某某、王某生、李某某等人分乘两艘快艇从兴凯湖中国境内水域非法驶入兴凯湖俄罗斯水域捕鱼,被俄方发现并示警、追捕,俄方在追捕过程中开枪射击,王某生被子弹击中腹部。经法医鉴定:王某生“小肠破裂,横结肠破裂,腹壁开放性伤,横隔破裂,左肺破裂,左胸异物”,符合枪弹形成。王某生所伤已构成重伤。

    法官说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符合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但王某玉等人在组织王某生等人越境捕鱼时,无法预见该种行为会受到他国暴力性的驱逐、射击,因此不应当认定王某玉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员重伤的情形。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玉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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