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法院资讯 -> 打官司不求人

密山法院:投放危险物质致他人财产受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1-02 08:04:58


    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因怕老鼠吃水稻种子,遂将拌有鼠药的玉米粒投放在与河堤相邻的池梗上。2013年6月2日5时许,被害人隋某某家的牛从其承包的草原里出来,沿着裴德河河堤吃草,误食鼠药后,导致三头牛死亡。经密山市物价中心鉴定,三头牛价值人民币40,600.00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死亡牛胃内容物与现场提取的鼠药均检出含有氟乙酸类鼠药成份。

    投放危险物质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周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宿伟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