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被告人于某某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将违法所得人民币8965.5元,上缴国库。
2009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建立某网站传播淫秽图片,于某某作为网站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图片,却允许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上发布,收取普通会员升级为贵宾会员的会费。其网站注册会员已达11万多人,发布淫秽图片三千多张,获利人民币8 965.5元。
法官说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案件中,被告人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三千多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遂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其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