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先散后算”。因而,公司被宣布解散是导致公司清算的直接原因。因公司解散原因的不同,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所谓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是指因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任意解散的事由包括:
(1)公司总和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放散的。所谓强制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
(2)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3)经法院命令解散;
(4)经法院判决解散,我国《公司法》对强制解散事由只规定了(1)、(2)和(4)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