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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6-11-24 09:00:0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屑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第29条增设的回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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