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下列行为属于逃汇行为:(l) 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回境内并结售给国家的外汇擅自保存或者存放在境外的。(2)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或者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携带或邮寄出境等。对于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开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90条追究刑事责任。犯有逃汇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利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