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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行政诉讼再审

发布时间:2017-02-14 14:05:08


如何申请行政诉讼再审?

    1、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申请再审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式三份;

    (3)证据材料。

    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申请再审的效力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本身不能引起再审程序,它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再审的决定。因此,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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