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俅的养子高衙内相中了林冲的娘子,于是富安和陆谦等人设计陷害林冲,让林冲带刀误闯白虎堂,依法刺配沧州,派差官半路上将林冲杀死。幸亏鲁智深闻讯暗中保护,林冲逃过一劫,顺利到达沧州。后来攀附权贵的管营差拨设下连环计,让林冲看守草料场,再偷偷放火。这样就算烧死林冲之计不成,烧了草料场,负责人也是死罪。
陆谦等人故意杀人的问题暂且不表,让我们单独看看纵火烧了军用物资放在现代,应当怎样处理。
冷兵器时代的战马相当于现在的军用车辆,草料场是存放军马草料的场所,就相当于现在的军用加油站,蓄意烧毁,并且导致损失惨重,在我国《刑法》中,符合上述情况的有两种罪,一个是“纵火罪”, 指故意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个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指破坏武装部队的武器、军事技术器材、建筑、场地、设备,影响军事信息正常传递的行为。
法律上认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时,有不同情况:
因盗窃引起的破坏,还要考虑盗窃罪,根据被破坏物品的重要程度、价值,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来确定罪名和法定刑。盗窃金额数大于被毁坏军用物资价值,“盗窃罪”为重罪,吸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反之,则“盗窃罪”被吸收。假如陆谦等人趁林冲山神庙避寒,不在草料场时,连夜偷走了几车草料,顺便偷了他的被褥、锅碗瓢盆。草料价值更高,就不能以盗窃罪为重罪。根据《刑法》第369条规定,犯本罪情节较轻,他们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是把全部草料都偷走了、情节严重,就要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则判处无期或者死刑。若是赶上在战争时期,轻罪可以重判。
在我国,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等犯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因放火、爆炸引起的破坏,需要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则以“纵火罪”、“爆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情形,可定罪为“纵火罪”。( 也许有人听说过“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纵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
法庭如把那几个奸人判处死刑一定是大快人心的结局。梁山好汉刘唐也曾火烧战船,罪行相似,要是被判死刑,大家肯定会唏嘘不已。但是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会因为某人平时德行不好就轻罪重判,这就是法平如水。
整件事情是陆谦、富安、管营差拨三人在利益驱使下,想替高衙内杀掉林冲,方便高衙内霸占林娘子。所以,纵火只是他们杀人的手段,不管林冲有没有死,只要他们有策划、实施杀人的行为,此案件就不能单纯以纵火罪来审,不论杀人行为处于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认为,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这样审判有可能会出现罪刑不相协调,所以,为了解决具体操作上的困难,仍以故意杀人来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冲作为受害者,草料场烧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他是值班人员,擅离岗位、值班时间去酒店饮酒,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要受到用人单位的处分。一般单位会开除并要求赔偿,机关单位会以《公务员法》来追究责任,进行处分。尴尬的是曾经是公务员的林冲,此时不是八十万禁军教头了,而是刺配犯人,刺配相当于现代的拘役,劳动改造的人是没办法开除的,最可能的处罚应该是加刑了。
顺便吐槽一下宋代的皇帝,他对军事管理真是太不上心,战备物资居然由一个拘役犯人看管。宋律还规定,刺配之人如有再犯,发配边疆当戍卒,也就是说重要的边防军队是由犯人构成。面对强敌,这样的混乱管理,国家怎能不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