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③共同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
④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
⑤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
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1995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件》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
⑧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但应当按照专利法办理相应手续,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