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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03-14 15:37:04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 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定金的性质《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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